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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1-12   浏览量:906  
  

  涉外行政诉讼,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行政诉讼,也就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认为我国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作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涉外行政诉讼是解决涉外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外国人、无国籍人及外国各类组织来我国旅游、学习和工作的人数逐渐增多,我国行政机关在对这些外国人、外国组织进行各种管理的过程中难免发生争议,进而提起行政诉讼。涉外行政诉讼涉及国家主权,在审理的各个环节涉及国与国的关系,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行政案件时,既要尊重他国主权又要维护我国主权。由于涉外行政诉讼的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它与普通的国内行政诉讼在适用法律上不可能完全相同,而应有所区别。因此,本条对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作了特殊的规定,即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进行行政诉讼,在程序上适用法院地国家的法律,也是国际上一条公认的准则。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行政诉讼案件时,在审理程序上首先要适用涉外行政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在涉外行政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中未作规定的,则适用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作此特别规定,是由涉外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决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1)主体的涉外性。由于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我国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所以只有行政诉讼原告和第三人中至少有一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组织,才能形成涉外行政诉讼。(2)行政诉讼发生地点的特定性。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行政行为必须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由我国的国家行政机关进行处理;二是外国当事人在我国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参加到在我国法院进行的行政诉讼中。(3)诉讼标的的特殊性。诉讼标的必须是我国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作出的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行政案件既要依据法定的程序,又要依据法律关于当事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因此,人民法院审理涉外行政案件要适用两个方面的法律,一是实体法,二是程序法。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行政案件时,在适用程序法问题上,原则上应适用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和我国其他法律有关涉外行政诉讼的规定。在许多具体问题上如何适用程序法,除了依据行政诉讼法的关于行政诉讼的原则规定外,还需要考虑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另外,有关法律还有关于外国人参与行政诉讼的特别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人民法院应优先适用这些特别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对外交代表参与的行政诉讼作了特别的规定,外交代表不受人民法院管辖,在行政诉讼程序上享有豁免权,但不得在我国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专业或商业活动,有关此类活动的行政诉讼,外交代表不得享有管辖豁免。据此,当人民法院受理和审判外交代表参与的涉外行政诉讼案件时,应优先适用这些特别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八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权利人申请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规定

· 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管辖、申请期限、受理与审查

· 行政机关申请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条件

· 行政诉讼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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