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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机关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采取的强制措施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1-12 浏览量:995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时,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行政处罚法》第46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因此,如果该处罚决定因为违法而被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因为处罚明显不当而被人民法院判决变更,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财政部门将罚款退回并归还受处罚人。如果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人民法院有权从行政机关开立的银行账户内划拨。
《社会保险法》第83条第2款规定,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法查明被告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因此,如果人民法院判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原告支付社会保险待遇,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拒绝支付,人民法院有权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内划拨。
(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3)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机关理应成为守法的模范,其中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守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如果其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将其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开,使其名誉受到一定减损,以期达到促使其自觉履行的目的。
(4)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职权之一是依法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中的问题进行监察。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对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因此,如果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由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对相关的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分。
(5)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规定的拘留属于司法拘留,从性质上讲属于妨害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其目的是对藐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震慑,促使行政机关自觉履行义务。
我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执行难”也是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严重问题,特别是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为,将会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的影响,起到非常坏的示范作用。因此对行政机关的这种行为,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仅有必要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如果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