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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强制执行的申请期限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1-09   浏览量:10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三条对行政诉讼强制执行的申请期限作了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三条在对执行申请期限作出原则规定的同时,还对逾期申请的例外情形作了规定,即“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里的正当理由主要是指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行使申请权,超过法定期限提出申请,法院经审核后认为理由正当,应予以执行。这一规定主要是基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该认为这一规定不仅使法院在处理有关问题时能灵活处理,而且也更具有合理性。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三条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行政诉讼强制执行的申请人

· 行政诉讼强制执行的条件

· 行政诉讼的执行及其依据

· 行政诉讼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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