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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及其特点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1-09 浏览量:993
非诉行政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使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得以实现的制度。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据此,凡是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自行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除此之外,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都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自己不能执行的行政行为,保证行政权的实现。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有下列特点:
(1)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而非行政机关。虽然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对象是行政行为,执行申请人也为行政机关,但非诉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权的享有者不是行政机关,而是人民法院。
(2)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根据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进入行政诉讼,没有经过人民法院的裁判。因而它不同于人民法院对经过行政诉讼判决维持的行政行为的执行,后者虽然实际执行的仍是行政行为的内容,但该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经过人民法院的裁判,转化为司法决定,而不再是一种行政决定。这是非诉行政案件执行与行政诉讼执行的本质区别。
(3)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申请人是行政机关,被执行人只能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常情况下,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执行申请人应为行政机关。作为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不能成为被执行人,而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般只能成为被执行人,不能成为执行申请人。在特定情况下,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也可以是生效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
(4)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前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基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作出的体行政行为的条件,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向人民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即使其没有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也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行为。但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不及时执行被诉行政行为,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经申请人民法院可先予执行。
(5)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目的是保障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得以实现。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