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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强制执行的申请人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1-09   浏览量:903  
  

  申请行政诉讼执行是由行政诉讼中的权利人或者主管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的申请而引起的执行。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1.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胜诉,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败诉而拒绝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人民法院判决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胜诉,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败诉而拒绝履行义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同被诉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为维持自己的合法权益,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外,行政机关也可以作为第三人。

  例如按照专利法规定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制度,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例如,甲作为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认为过高,于是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或变更该裁决。按照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专利权人乙作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申请参加了诉讼。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适当,符合交易惯例,于是判决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在该判决生效后,甲应当向乙支付裁决确认的专利使用费。如果其拒绝支付,作为本案第三人的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二条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或者其他行政给付义务,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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