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行政诉讼强制执行的条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1-09   浏览量:947  
  

  1.必须具有执行根据。行政诉讼的执行根据,是指权利人据以申请执行的凭证,也是人民法院和具有执行权的有关行政机关采取执行措施的法律文书。即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2.必须有执行标的。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必须有执行标的(也可称执行内容),即确定义务人的具体义务,或者给对方某种财产,或者必须为与不为某种行为。例如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查封、扣押财产,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违章建筑、强制退出土地等。如果法律文书没有执行标的,就无法执行。

  3.必须是以义务人在法定期间逃避或者拒绝履行义务为前提。如果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就不存在强制执行的必要。执行是因义务人在法定期间内逃避或者拒绝履行义务而发生的。如果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没有法律依据,或者义务人并非出自主观故意,只是客观上无法履行义务,或者义务人虽然没有履行义务,但尚未超过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都不能认定为逃避或者拒绝履行义务,不能对义务人实施执行行为。

  4.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必须由权利人在法定有效期限内提出申请,审判人员移交或者其他人民法院交办及委托,才能发生。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三条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案件的撤诉、上诉、中止与诉讼费用

· 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法律适用与裁判

· 一并审理民事争议提出时间、立案与审判组织

· 行政诉讼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60944 second(s) , 63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