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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执行及其依据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1-09   浏览量:1021  
  

  行政诉讼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法运用国家强制力量,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予以实现的过程和结果。

  1.行政判决书

  行政诉讼判决,是指人民法院通过法定程序,行使国家审判权,根据所查清的事实,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对行政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结论性处理决定。行政诉讼判决是行政诉讼最重要的结案方式,是最终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手段。人民法院将判决的内容依规定的格式制作的法律文书,即为行政判决书。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上诉的,二审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和执行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强制执行。

  2.行政裁定书

  行政裁定是人民法院就行政案件的诉讼程序问题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把裁定内容依一定格式制作的法律文书,即行政裁定书。行政裁定书的适用范围很广,但作为执行根据的行政裁定书只限于财产保全裁定书、先予执行裁定书以及诉讼期间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裁定书等。

  3.调解书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的法律效力是指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并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强制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二条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或者其他行政给付义务,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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