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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法律适用与裁判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1-08   浏览量:1007  
  

  1.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相关的民事争议属于一个独立的民事案件,只是为了便于一揽子解决纠纷,才与行政案件一并审理,所以民事案件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民事争议时,适用的特定的“相关规定”或者“另有规定”,是对具体法律条款的适用。

  2.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可以调解结案,但是当事人在调解中对民事权益的处分,不能作为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

  3.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应当分别进行裁判。主要考虑是:第一,行政案件和相关民事争议已经分别立案,两种案件已经成为各自独立的案件,应当分别进行裁判。第二,行政案件和相关民事争议在当事人、审理对象等几个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别。如果在同一裁判文书中可能难以表述。例如,行政案件的当事人是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民事争议的当事人是行政相对人和民事争议对方当事人;在行政案件中,人民法院要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民事争议中,人民法院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审查。如果放在同一裁判文书中,可能会引起表述上的混乱和不便。第三,分别裁判有利于民事争议的当事人行使上诉的权利。民事争议当事人对民事裁判不服的,可以单独就民事裁判提起上诉。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在调解中对民事权益的处分,不能作为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   对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应当分别裁判。

  当事人仅对行政裁判或者民事裁判提出上诉的,未上诉的裁判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将全部案卷一并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行政审判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未上诉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 行政诉讼中可以一并审理的民事争议范围

· 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条件

· 行政诉讼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建议的情形

·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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