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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并审理民事争议提出时间、立案与审判组织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1-08 浏览量:1047
1.申请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提出时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行政诉讼法》第61条规定的相关民事争议,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一并审理”的申请,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准许,否则就剥夺了民事争议对方当事人的上诉权。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认为调解有可能成立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处理。即,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对于能够调解的事项,二审法院可以在当事人自愿原则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可以告知其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2.立案和审判组织。民事争议应当单独立案,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也就是由审理行政案件的行政审判庭一并审理。相应的,在案件管辖方面,民事案件服从于行政案件的管辖。
例外的情况是,审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不另行立案。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案件,虽然该民事争议与被诉行政裁决具有一定相关性,但是,人民法院对行政裁决的审理,同时对该民事争议的审理是题中之义。也可以说,对于行政裁决案件,审理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在某种意义上讲,不能截然分开,因此,无须另行立案。
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行政案件裁定驳回起诉的,一并审理的民事争议区别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行政案件已经超过起诉期限的或者符合其他裁驳条件的,民事案件尚未立案的,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民事案件已经立案受理的,由原审判组织继续审理。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民事争议,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决定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或者案件当事人一致同意相关民事争议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解决,人民法院准许的,由受理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行政案件已经超过起诉期限,民事案件尚未立案的,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民事案件已经立案的,由原审判组织继续审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民事争议为解决行政争议的基础,当事人没有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一并解决民事争议。当事人就民事争议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并已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行政诉讼的审理。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审理期限内。
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应当单独立案,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不另行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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