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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情形及其办理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1-07 浏览量:1034
一、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1)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5)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6)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二、再审检察建议的办理程序
(1)《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应当制作《再审检察建议书》,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再审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应当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并将《再审检察建议书》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裁定再审,并通知当事人;经审查,决定不予再审的,应当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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