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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行政抗诉案件的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1-07 浏览量:99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对行政抗诉案件的处理作了规定:
1.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指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过的除外。
2.人民法院在审查抗诉材料期间,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3.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开庭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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