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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的情形及其办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1-07 浏览量:1005
一、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的情形
1.可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1)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的;
(2)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3)其他不适宜由同级人民法院再审纠正的。
根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可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1)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5)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6)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1)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也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4.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抗诉的办理
1.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提请抗诉报告书》连同案件卷宗等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并制作决定提请抗诉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
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应当制作《抗诉书》,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抗诉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
3.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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