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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审查及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1-07   浏览量:1083  
  

  一、审查的部门

  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负责对受理后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进行审查。

  二、审查终结的处理

  人民检察院对审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区分情况作出下列决定:⑴再审检察建议;⑵提请抗诉;⑶抗诉;⑷检察建议;⑸不支持监督申请;⑹终结审查。

  三、审查的期限

  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但调卷、鉴定、评估、审计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检察长批准。

  四、审查的调查核实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1)判决、裁定、调解书可能存在法律规定需要监督的情形,仅通过阅卷及审查现有材料难以认定的;

  (2)审判人员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

  (3)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可能存在违法情形的;

  (4)其他需要调查核实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人民检察院通过阅卷以及调查核实难以认定有关事实的,可以向相关审判、执行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听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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