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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1-06 浏览量:975
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行政诉讼法》第91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依法决定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诉讼行为。
(1)基于自我监督而对案件进行再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确立的重要原则。但法院的审判人员有可能在事实认定或适用法律方面出现错误。按照有错必纠的原则,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对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负责。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符合再审事由的,在本院审判委员会确认并决定后,应当进行再审。
(2)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而引起案件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有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同时,上级人民法院有权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符合再审事由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但是,已经生效的上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案件,需要再审的,应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再审,不得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需要指出的是,提审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生效裁判的监督行为,是对违法生效裁决进行有效补救的重要措施,因此它不受法定管辖原则的约束。采取提审方式的原因,往往是该行政案件情况相当复杂,对该案件的处理由下级法院进行有较大困难,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的意见难于统一,原审法院很难排除干扰进行公正审判,难以实现对错案的有效纠正,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由上级人民法院进行提审。
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主要是当事人没有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的6个月内申请再审,当事人又认为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再审事由的,就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诉,也可以向其上级人民法院申诉。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第4款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申诉,应当认真负责处理。无论是原审法院还是其上级法院,收到当事人的申诉后,如果发现符合再审事由,应当进行再审。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