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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方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1-06   浏览量:1080  
  

  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其中检察建议包括再审检察建议和其他检察建议。

  (1)抗诉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人民法院再行审理案件、纠正错误的行为。它是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主要方式,也是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的集中体现。《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8条第1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的抗诉原则上实行“上级抗”,即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向与上级检察院同级的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行政诉讼法》第9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需要说明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同级抗”,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新法第9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有权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再审检察建议

  再审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在行政检察监督活动中,对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发生的不合法行为或对具体案件处理错误,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监督意见,以利于人民法院自行纠正的一种方式。再审检察建议是一种以非法定的法律监督形式实施法定的监督内容的检察活动。

  检察机关在行政检察监督实践中适用再审检察建议,是为了履行检察机关行政法律监督职责,根源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因此,再审检察建议具有监督性。同时,因为再审检察建议并非法律规定的法律监督方式,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发出个案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法院是否启动再审程序,由人民法院自行决定,不具有强制性,因此,再审检察建议具有指导性,缺乏强制约束力。

  也就是说,检察建议有别于抗诉。抗诉必然引起再审,而检察建议不必然引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第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通知当事人。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不予再审的决定不当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3)其他检察建议

  其他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为纠正审判人员在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的违法行为,而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检察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回复意见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正确的,应当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及时纠正。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 行政诉讼“一次再审”制度及申请再审不停止执行的规定

· 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的处理

· 行政诉讼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

· 行政诉讼确认违法判决及其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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