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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1-01   浏览量:1077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但是,有的上诉案件因为案情复杂,或者当事人提出新的事实、证据需要调查核实,工作量较大,有可能不能在3个月内审结。考虑到实践的需要,本条规定了审理期限的延长,但必须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条进一步明确,这里规定的审理期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调解期间、中止诉讼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需要指出的是,人民法院对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即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都是关系到第一审案件的审理能否开始的程序问题,需要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同时,审查程序问题也比较简单,因此,将其审理期限规定为30日,并且不得延长。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条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审理期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调解期间、中止诉讼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审理期限。审理期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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