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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上诉案件的审查范围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1-01   浏览量:1027  
  

  行政诉讼中上诉案件实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上诉请求和理由)的限制。即不仅审查一审裁判的合法性,还要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仅审查证据是否充分,还要审查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等。

  我国行政诉讼本质上是客观诉讼,而非如民事诉讼是主观诉讼,除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外,还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既要考虑私益,还要考虑公共利益,这点介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之间。因此,行政诉讼一经启动后,重点就放在了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上,当事人权益保护间接地由行政行为是否被撤销来实现。围绕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一审、二审中法院实行全面审查,而不限于公民的请求范围和请求事项,公民认为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而法院认定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公民要求判决变更行政行为而法院判决撤销行政行为等都是可以的。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 行政诉讼上诉的受理

· 行政诉讼提起上诉的主体、理由、对象及期限

·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特别规定

· 对被告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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