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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1-01   浏览量:1003  
  

  行政诉讼上诉案件的审理,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特殊情况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1)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上诉状及案卷材料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查。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不论是开庭审理,还是不开庭审理,都必须组成合议庭,不能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与第一审程序不同,第二审程序的合议庭,应当由审判员组成,不能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的成员,应当为三人以上单数。

  (2)不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经过审查案卷,调查、询问当事人,对于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的上诉案件,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如果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上诉人的请求和理由明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提出的事实和证据基本一致,纠纷比较清楚,也可以不开庭审理而径行判决。这样规定,在确保案件审判质量的前提下,既可以避免当事人往返奔波,也可以节省办案时间,对于及时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和办案效率都是有益的。

  但是,如果当事人上诉时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开庭审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 行政诉讼提起上诉的主体、理由、对象及期限

·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特别规定

·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及其适用范围

· 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纪或者犯罪行为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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