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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上诉的受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1-01   浏览量:870  
  

  依法提起上诉,是当事人享有的一项法定诉讼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权加以限制和剥夺。当事人依法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就应当启动第二审程序,予以第二次审理。人民法院不能拒绝受理当事人依法提起的上诉。

  当事人只能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不能越级提起上诉。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发送其他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发送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已经预收的诉讼费用,一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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