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行政诉讼提起上诉的主体、理由、对象及期限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1-01   浏览量:971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启动第二审程序。行政案件第二审程序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裁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适用的程序。由于行政案件的第二审程序是对上诉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所以第二审程序又称终审程序。通过二审程序,可以纠正一审判决、裁定的错误,保证人民法院裁判的正确、合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审程序从当事人提起上诉开始。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而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要求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的诉讼行为。当事人提起上诉,不仅要求解决原行政争议,还要求上级人民法院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予以撤销或者改变。

  一、提起上诉的主体

  提起上诉的当事人是符合法定条件、享有上诉权的当事人,包括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和被告,在行政诉讼中具有实体权利义务,享有上诉权,可以提起上诉。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的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享有上诉权。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提起诉讼的,其上诉效力及于其他共同诉讼人,即应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行使上诉权。普通共同诉讼的共同诉讼人各自享有上诉权,可以独立提起上诉,其中一人上诉不对其他人产生上诉效力,只对该提起上诉的人有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承担义务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因此,在一审裁判中承担了义务的第三人也可以单独提起上诉。在第一审程序中作为上诉人相对方的当事人,为二审中的被上诉人。

  二、提起上诉的理由

  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理由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提起上诉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权利,只要当事人主观上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裁判,就可以提起上诉,而不需要第一审判决、裁定确实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等错误情形。

  三、提起上诉的裁判文书

  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判文书为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期限内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可以上诉,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能上诉。对第一审法院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立案的裁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其他裁定不能上诉。由于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不能上诉。

  四、提起上诉的期限

  当事人上诉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应当在15日内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应当在10日内提起上诉。规定对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日,比对裁定的上诉期限长10日,这是因为,判决是解决行政案件的实体性问题,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影响较大;裁定是解决程序性问题,不涉及当事人双方实体权利义务,影响较小。提起上诉的期限从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如果认为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的,只能申请再审。需要明确的是,上诉期限应当以每个有上诉权的诉讼参加人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日起分别计算,任何一方均可在自己的上诉期内上诉,只有在所有有上诉权的诉讼参加人的上诉期限都届满而没有提起上诉的情况下,判决和裁定才发生法律效力。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限,以最后一个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限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限。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限,以各自的起算日期计算。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及其适用范围

·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

· 行政诉讼公开宣告判决的规定

· 行政诉讼终结的情形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25234 second(s) , 61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