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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及其适用范围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0-31   浏览量:1283  
  

  简易程序是指特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行政案件时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相对的程序,在起诉手续、传唤当事人方式、审理程序以及审理期限等方面都作了简化。由于简易程序具有办案手续简便、审理方式灵活、不受普通程序有关规定约束的特点,有利于及时审结案件,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人民法院来说,通过简易程序解决好一些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有利于高效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主体

  行政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主体为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二、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标准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案件应当符合三个标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所谓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所谓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能够明确区分;所谓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责任承担等没有实质分歧。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相互关联,只有三者同时具备,才能说明案件简单,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三、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类型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符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三个标准的以下三类案件,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例如,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0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6条规定,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行政许可法第34条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当场作出的行政行为往往事实比较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明确,不会有太大争议,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2)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如争议的罚款数额、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保险金数额在二千元以下的案件,涉及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或者所争议的自然资源价值在二千元以下的案件等。由于这类案件往往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影响较小,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3)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除了人民法院依职权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外,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应当以当事人各方达成合意为前提。这里的“当事人各方”包括了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只有原被告和第三人都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才可以适用。只有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才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对于上诉案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不能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四、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类型

  (1)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为第一审行政案件,上诉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根据《行政诉讼法》第85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往往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或者适用法律错误。因此,上诉案件一般都不符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标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而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不能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因此,上诉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2)发回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的上诉案件,虽然也是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根据《行政诉讼法》第89条规定,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者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据此可以看出,发回重审的案件往往都是事实不清楚、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争议比较大的案件,因此,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3)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对确有错误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依法重新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属于纠错程序,具有监督性和补救性的特点,对再审案件的审理应当慎之又慎,从程序、实体等各方面保证案件的正确裁判,因此,不宜采用简易程序。审判实践表明,再审案件往往都是事实不清楚、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争议比较大的案件,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标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对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客观上也不可能适用简易程序。需要强调的是,即使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由原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也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二条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能够明确区分;“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责任承担等没有实质分歧。







· 行政诉讼公开宣告判决的规定

· 行政诉讼裁定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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