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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0-31   浏览量:973  
  

  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期限限制。为了防止人民法院处理行政案件久拖不决,《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这里的审理期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调解期间、中止诉讼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条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审理期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调解期间、中止诉讼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审理期限。审理期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 行政诉讼裁定的适用范围

· 行政诉讼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时的裁判规则

· 行政协议履行及补偿判决的适用

· 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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