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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公开宣告判决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0-31   浏览量:947  
  

  宣告判决是法庭审理的最后环节,是指将法庭审理的最终结果以宣判的方式告知当事人。宣告判决应当以公开的方式进行,是公开审判制度的重要内容,体现了司法程序的文明和进步,也体现了国家司法权力的神圣和庄严。无论是公开审理还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都应当公开宣告判决,杜绝任何形式的秘密判决。对于不宜公开的内容,应当尽量不写入判决书。对于必须写入判决书的,公开宣判时要隐去相关内容。

  宣告判决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当庭审判,另一种是定期宣判。如果庭审能够查清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法规清楚,应当当庭宣判;如果因某种特殊原因,如合议庭需要另行评议、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等,也可以择日公开宣判。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为了便于当事人及时行使上诉权,法院在公开宣告判决时,有义务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如果不服判决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第二审人民法院。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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