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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裁定的适用范围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0-31   浏览量:961  
  

  行政裁定是法院用来解决行政诉讼程序上有关事项的处理方式,是一种正式的司法手段,与行政判决一起合称为行政裁判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1)不予立案;

  (2)驳回起诉;

  (3)管辖异议;

  (4)终结诉讼;

  (5)中止诉讼;

  (6)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7)诉讼期间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8)财产保全;

  (9)先予执行;

  (10)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11)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12)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13)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14)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15)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对不予立案、驳回起诉、管辖异议的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一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立案;

  (二)驳回起诉;

  (三)管辖异议;

  (四)终结诉讼;

  (五)中止诉讼;

  (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七)诉讼期间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八)财产保全;

  (九)先予执行;

  (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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