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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确认违法判决及其适用情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0-30   浏览量:1450  
  

  确认违法判决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宜或者不能适用撤销、履行职责等判决的一种判决形式。《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确认违法判决分为两款,同为确认违法判决,但效果不同。第一款中的确认违法判决,又称为情况判决,被诉行政行为虽违法,但考虑其他法益,该行政行为仍然有效,不予撤销。第二款的确认违法判决中被诉行政行为虽违法,但客观上不需要撤销,只需宣告该行政行为违法。

  在某种意义上,确认违法判决是对违法行政行为的“宽容”和妥协,需要严格适用,不能任意解释。适用确认违法判决需要坚持两个原则:一是确认违法判决是撤销判决、履行职责判决的补充,不是主要的判决形式;二是确认违法判决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法定条件要严格把握。适用确认违法判决的情形有:

  (1)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行政行为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在这种情形下,法院需要衡量撤销违法行政行为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两项法益,如果前者小于后者,撤销违法行政行为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能适用撤销判决,而只能适用确认违法判决,反之,则不能适用确认违法判决。《行政诉讼法》未对重大损害作出界定,实践中,如某楼盘的城乡规划许可虽违法,但房屋已经售出,撤销该许可将导致诸多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这就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损害。司法实践中,对重大损害应当严格把握。

  (2)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应当判决撤销。这里的“违反法定程序”包括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如果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如行政决定书晚送了1日,如果判决撤销,只会是重做一遍行政行为,结果不会变,对当事人程序权利也没有大的损害,因此从行政成本和诉讼经济考虑,不宜撤销该行政行为,但仍需对该行政行为予以否定性判决,判决确认其违法。程序轻微违法主要是指行政程序可以补正的一些情形,不影响实体决定的正确性,如告知送达不规范、超过法定期限作出决定。对于什么是程序轻微违法,各国有不同认识,如应当经过听证而未听证的程序违法,日本认为不属于程序轻微违法,而德国则规定为可以补正的程序轻微违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对原告依法享有的听证、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的,属于这里规定的“程序轻微违法”:①处理期限轻微违法;②通知、送达等程序轻微违法;③其他程序轻微违法的情形。

  (3)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这主要是针对违法的事实行为。事实行为实际影响当事人的利益却不为当事人设定权利义务,如殴打行为或者执行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在政府信息公开领域中,被告公开了政府信息,但该信息涉及原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且不存在公共利益等法定理由的,属于公开行为违法,这时也只能判决确认公开信息行为违法,并无撤销内容。

  (4)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已经不存在了,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仍允许当事人起诉,但原告胜诉需要撤销原违法行政行为的,已经无行政行为可撤销,只能作出确认违法判决。

  (5)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在一些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的法定职责案件中,由于原告的请求时效性很强,时过境迁再去履行已无条件或者无任何实际意义,此时就不宜判决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违法判决更为适宜。

  上述(1)、(2)两种确认违法的情形,被诉行政行为被宣告为违法,是被告败诉,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承担败诉责任,如赔偿责任、诉讼费承担等。同时,被诉行政行为不予以撤销,其效力仍继续存在。

  上述(3)、(4)、(5)三种确认违法的情形,客观上不宜作出撤销或者履行职责判决,确认违法判决确认了被诉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应当由被告承担败诉责任。

  为了行政争议的实际解决,防止出现“案结事不了”的尴尬局面,《行诉解释》第九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行政行为违法,可能给原告造成损失,经释明,原告请求一并解决行政赔偿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赔偿事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一并判决。人民法院也可以告知其就赔偿事项另行提起诉讼。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可能给原告造成损失,经释明,原告请求一并解决行政赔偿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赔偿事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一并判决。人民法院也可以告知其就赔偿事项另行提起诉讼。

  第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对原告依法享有的听证、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程序轻微违法”:

  (一)处理期限轻微违法;

  (二)通知、送达等程序轻微违法;

  (三)其他程序轻微违法的情形。







· 行政诉讼履行职责判决的适用条件及内容

· 行政诉讼撤销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规定

· 行政诉讼撤销判决及其适用情形

· 行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的案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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