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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给付判决及其适用条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0-26   浏览量:1135  
  

  行政诉讼给付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被告不履行法定给付义务所作出的令其履行的判决。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实施某种给付,这种诉讼就是给付诉讼。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应当向相对人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如果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相对人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给付诉讼。给付诉讼的特点是法院不仅要确认当事人之间存在行政法律关系,而且还要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人民法院对给付诉讼案件的审理,首先要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然后判令一定的给付。

  需要说明的是,给付诉讼是一个广义概念,包括了履行法定职责和依法给付钱财物,甚至还包括要求被告不作出一定行为。《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给付判决,要比给付诉讼窄很多,是专门针对行政给付行为设置的相应判决。

  依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给付判决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原告申请被告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的理由成立;(2)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而拒绝或者拖延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

  给付判决与履行职责判决在判决机理上很类似,都是法院判决行政机关作出一定行为。法院经审查,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具体内容是判决要求被告应当给付,如果要求被告履行给付义务且对给付内容等提出原则要求或者明确给付的具体内容,就会牵涉到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界限问题,需要从严把握。

  根据《行诉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1)原告未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

  (2)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请求给付义务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二条   原告申请被告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的理由成立,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而拒绝或者拖延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

  第九十三条   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原告未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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