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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履行职责判决的适用条件及内容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0-26   浏览量:1142  
  

  履行职责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所作出的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判决。

  一、履行职责判决的适用条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适用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被告负有法定履行职责,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职责,原则上约定职责、后续义务等不属于本判决适用情形,应当作为行政协议争议解决。

  (2)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履行和拖延履行两种情形。所谓不履行即被告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拒绝履行;所谓拖延履行,即被告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履行其法定义务,或者是否履行态度不明确。

  (3)与《行政诉讼法》适用范围相对应,法定职责主要是保护职责、对当事人申请不予答复。具体范围,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予以研究和具体化,要防止对不履行法定职责作过宽或者过窄理解,不能把行政机关裁量范围内的事项以未采取一定措施为由一律划入不作为范围内。

  二、履行职责判决的内容

  不作为案件中被告败诉的,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其作出一定行为。但判到什么程度,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作出判断,判决时应当遵循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工。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三种做法:要求被告依法履行职责,要求被告依法履行职责且对履行职责的方式等提出原则要求,明确履行的具体内容。其中明确履行具体内容的判决,法院应当慎重处理,只有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是非常清楚的,行政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下才可作出。《行政诉讼法》未对履行职责判决的内容作进一步规定,法院在具体作出判决时应当既要考虑实质解决行政争议,也要遵循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工原则。

  法院在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时,应当明确一定的履行期限。具体期限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履行的可能需要时间来确定。履行期限既不能太短,行政机关难以完成,也不能太长,防止行政机关拖延。一般来说,履行期限应当要短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履行该项职责的期限。

  关于履行职责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该规定的精髓在于,对于能够明确判决行政机关履行原告所要求的具体职责的,应当首选明确具体的判决,这样能够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尽快实现,避免判决语焉不详,行政机关反复拒绝。当然,如果尚需要行政机关进一步调查裁量才能作出处理,仍然可以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作出答复,这也是对行政机关首次判断权的必要尊重。

  根据《行诉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1)原告未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

  (2)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一条   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第九十三条   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原告未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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