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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撤销判决及其适用情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0-25   浏览量:1063  
  

  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诉行政行为部分或者全部违法,作出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行政行为,并可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一种判决形式。

  撤销判决是行政诉讼中重要的判决形式,其法律后果是行政机关承担败诉责任,依照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撤销分为全部撤销和部分撤销,行政行为中部分违法的,应当撤销违法部分,保留正确部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被诉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即可作出撤销判决。人民法院在作出撤销判决的同时可以责令被告重新作出新的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

  主要证据是指行政机关赖以作出行政行为的基本事实和认定该事实存在所必需的证据。主要证据不足即为行政机关在主要事实尚未查清,缺少必需的证据之前,就作出了行政行为。对此,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撤销判决。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查清事实是第一步,然后是适用法律、法规。法院审查行政行为,需要审查行政机关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属于违法行政行为,应当予以撤销。实践中,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应当适用甲法,却适用了乙法;二是应当适用上位法、特别法、新法,却适用了下位法、一般法、旧法;三是应当适用某一条款,却适用了该法的其他条款;四是应当适用某一条款,却没有说明所依据的法律或者援引具体法律条文;五是适用了尚未生效或者已经失效、废止的法律、法规等。

  (3)违反法定程序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不仅要结果正确,还要程序合法。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违法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步骤、方式、方法,时限和顺序等行政程序的要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很多法律法规都规定了行政程序,违反了法定程序,就属于行政违法,被诉行政行为应当被撤销。

  但是,考虑到实际效果和行政成本,《行政诉讼法》规定违反法定程序属于撤销情形的同时开了一个小口子,即在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情形下,判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方面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另一方面照顾了实际情况。虽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但程序违法非属轻微违法的,或者虽属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产生实际影响的,都适用撤销判决,而非适用确认违法判决。

  (4)超越职权

  职权法定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司法实践中,法院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往往第一步就是看被告是否有权作出行政行为。超越职权,就是行使职权超过法定职权的范围,使超过部分没有法律依据。这里的“超越职权”应作广义理解,包括根本没有行政主体资格、超越事务管辖权(甲机关行使了乙机关的职权)、超越地域管辖权(甲地机关行使了乙地机关的职权)、超越级别管辖权(下级机关行使了上级机关的职权)、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职权(法律规定罚款权但行使了责令停产停业权)等。行政机关必须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所作的行政行为,法院应当判决予以撤销。

  (5)滥用职权

  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虽然在其权限范围内,但行政机关不正当行使职权,违反了法律授予这种权力的目的。滥用职权是一种严重主观过错,针对的是行政自由裁量权,其表面上合法但实质极不合理,因此归入了不合法的范畴。

  (6)明显不当

  机械式的合法性审查不能满足实践需求,全面的合理性审查却又偏离诉讼制度定位和实际情况。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既坚持了原则,又在推动实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作了努力,对于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过程中极端不合理的情形纳入合法性范围,增加规定明显不当的,适用撤销判决。明显不当与滥用职权,都针对行政自由裁量权,但规范角度不同,明显不当是从客观结果角度提出的,滥用职权则是从主观角度提出的。考虑到合法性审查原则的统帅地位,对明显不当不能作过宽理解,界定为被诉行政行为结果的畸轻畸重为宜。

  要求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不是一个独立的判决,它是撤销判决的补充,也是司法权与行政权分工,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原理的体现。行政行为被判决撤销后,如有原告的权利或者义务尚需确定等情况,法院应当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合法权益,作出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判决。如行政处罚因违反法定程序被判决撤销但当事人违法行为确需予以处罚的,对当事人民事权益争议的行政裁决被撤销但该民事争议确需解决的,错误登记行为被撤销后依法应当变更登记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被判决撤销的,等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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