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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及适用情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0-25   浏览量:1150  
  

  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原告的实体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就是原告败诉,由原告承担相应败诉责任。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法院仍要坚持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和由被告负举证责任,而不能将审查对象转为原告诉讼请求和提出的证据,更不能以原告诉讼请求和提出的证据不成立就直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的三类适用情形:

  (1)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这可以包括多种情形,如行政行为完全合法、合法但不合理、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等。

  (2)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职责但理由不成立的。

  (3)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给付义务但理由不成立的。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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