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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决及其法律效力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0-25   浏览量:1013  
  

  行政判决,也称行政诉讼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审理终结后,根据审理所查清的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其相关的行政争议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论性的处理决定。行政诉讼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职能,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监督的集中体现,是人民法院处理、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手段,也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当事人参加诉讼的结果的表现形式。行政诉讼判决依诉讼程序划分,可分为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判决。

  行政判决的法律效力是指行政判决确定、改变、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效力和对诉讼主体以及相关人的约束效力。行政诉讼案件一经宣判,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无权撤销或者变更它所作的判决,只有依照上诉程序发回重审,或者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进行审理。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并不是一经宣判,就发生法律效力。发生法律效力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在法定的上诉期间,当事人不上诉,上诉期限满后,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判决,自判决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效力。此外,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二审行政判决,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发生效力后,会产生一定后果,在法律上表现为它的既决力、排他力和执行力。

  (1)既决力。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受其拘束,不得随意撤销、变更或废弃,当事人也不得提起上诉,不得争议。如果允许继续争议,随时提起上诉,不仅影响人民法院判决的权威性,而且使争议的行政法律关系永远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但如果发现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错误,可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以纠正错误。

  (2)排他力。行政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就确定、改变或消灭了某一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排除了同一当事人重新起诉的可能。也就是说,同一当事人不得对同一诉讼标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人民法院也不得就同一案件,再作出新的判决,其他国家机关也不能随意插手,对这一案件作出自己的决定。

  (3)执行力。判决承担义务的诉讼主体,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拒绝履行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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