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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审判组织形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0-25   浏览量:972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组织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合议制,另一种是独任制。

  一、合议制

  合议制是民主集中制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的具体体现。具体要求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是专指为审理每一个具体行政案件组成的审判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合议的成员是平等的,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制的组成形式有两种:(1)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即合议庭人员全部为审判员,不吸收陪审员参加;(2)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陪审员作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在整个审判过程中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究竟哪些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哪些行政案件由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行政诉讼法》未作限制性规定,而是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在实践中,对于某些案件,特别是对技术性、业务性比较强的案件,请有关领域的陪审员参加,对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说服和教育当事人具有重要意义。

  二、独任制

  独任制是指由审判员一人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的制度。它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的组织形式。需要注意的是,独任审判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而不能由陪审员独任审判。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 行政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程序

· 行政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前的准备

· 对被告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理

· 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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