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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告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0-24   浏览量:1097  
  

  (1)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通过将被告行政机关的行为向社会公告从而接受社会监督的方式,促使其履行出庭义务,遵守法庭秩序。

  (2)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是其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行政诉讼法》第3条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提供证据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或者证明其已经依法履行了职责,进行抗辩,有利于法院查明事实,作出正确裁判,解决争议。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不尊重法院,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藐视法庭纪律。《行政诉讼法》第5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确有不能按时到庭的事由,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提出的理由正当,确实不能到庭的,可以决定延期审理。如果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这就增加了行政机关败诉的风险。行政机关一旦败诉,可能使本来合法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或者被撤销甚至被确认无效,导致正常的行政秩序受到破坏,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甚至可能面临行政赔偿。因此,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质上属于疏于履行其职责的渎职行为。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对于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渎职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向有行政管理职权和监督职权的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建议其依法给予被告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 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公开生效裁判文书供公众查阅的规定

· 行政诉讼终结的情形

· 行政诉讼应当中止的情形

· 行政诉讼先予执行的适用情形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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