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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前的准备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0-24   浏览量:900  
  

  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至开庭审理前,为保证庭审工作的顺利进行,由审判人员依法所进行的一系列准备工作的总称。它是行政案件审理必经的阶段,对保证庭审质量,提高庭审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审理前准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2)交换诉状。交换诉状主要是向被告和原告发送有关文书。一方面,人民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发送被告,通知被告应诉;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应在收到被告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答辩状是被告对原告起诉的回应和反驳。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3)处理管辖异议。当事人对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有权提出异议。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在收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受诉人民法院应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则应裁定驳回。

  (4)审查诉讼文书和调查收集证据。这是审理前准备的中心内容,通过对原、被告提供的起诉状、答辩状和各种证据的审查,人民法院可以全面了解案情,熟悉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被告的答辩理由及案件的争议点。人民法院如果发现当事人双方材料或证据不全,应当通知当事人补充;对当事人不能收集的材料和证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主动调查收集证据。对于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并将交换证据的情况记录在卷。

  (5)审查、调整诉讼参加人。合议庭通过审查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等,在对案情的了解比较全面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对诉讼主体进行全面审查,及时更换和追加当事人,决定或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6)审查是否有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的情形。诉讼阶段,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是原则,停止执行是例外,具体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7)其他准备活动。主要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诉的合并与分离、决定是公开或不公开审理,决定是否先行给付,决定是否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以及决定开庭审理的时间、地点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 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纪或者犯罪行为时的处理

· 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公开生效裁判文书供公众查阅的规定

· 行政诉讼终结的情形

· 行政诉讼保全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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