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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纪或者犯罪行为时的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0-24   浏览量:1220  
  

  行政诉讼的目的之一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人民法院将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的行政机关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有关材料移送有权处理机关,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方式。因此,人民法院除了对引起争议的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外,发现行政机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在行政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不能置之不管,而应当依法将有关材料移送有关机关,由有关机关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是指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包括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从事某项工作或者具体实施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有关材料是指能够证明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证据材料。

  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违纪或者犯罪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在行政管理中的违法违纪或者犯罪行为,不包括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的违法违纪或者犯罪行为。对于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妨碍诉讼的行为,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第59条的规定追究责任;对于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根据《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向有关单位移送材料:一是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殴打、体罚、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非法搜查行政相对人住宅的;二是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三是以各种方式乱收费、乱摊派或者擅自向他人征收、征用财物的;四是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收缴的财物的;五是非法占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六是贪污、挪用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七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这样规定,主要是基于监察机关的性质和干部管理权限的考虑,监察机关、本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有权对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政纪处分。例如,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实施监察。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对于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有犯罪行为的,应当根据侦查权限,将有关材料分别移送给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有一般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有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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