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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撤诉及法律后果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0-22   浏览量:1031  
  

  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对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撤回起诉的诉讼行为。撤诉分申请撤诉和视为撤诉两种:

  (1)申请撤诉。申请撤诉是原告自立案到宣告判决或裁定前的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起诉,经人民法院准许终止诉讼程序的活动。申请撤诉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被告未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但原告认为胜诉无望或者出于其他考虑申请撤诉;另一种是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认为诉讼的目的已经达到,所以申请撤诉。

  (2)视为撤诉。所谓视为撤诉,即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由于原告没有履行法定诉讼义务,人民法院依法推定为原告撤诉,故称为视为撤诉。视为申请撤诉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原告或者上诉人未能按规定期限预交案件审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未获批准的;另一种是原告或上诉人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准予撤诉的裁定和视为撤诉一经成立,即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终结第一审或二审行政诉讼审理程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原告撤诉后,即表明人民法院不再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行政诉讼的第一审或二审程序即因此而告结束。

  (2)原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法院准予原告撤诉,即意味着原告在程序上放弃了诉权,在实体上承认或接受了行政行为。有些行政行为还需要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允许原告撤诉后再行起诉,就会使行政管理活动一直处于不稳定状态,影响行政效率;再则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原告撤诉,是经过司法审查后,认为原告撤诉是符合法律规定后才准许原告撤诉的,如果原告再行起诉,法院予以受理,有失法律的威严和法院的权威,因此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这样做可以防止原告滥用撤诉权利,避免由此而引起的不必要的混乱。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裁定准许撤诉后,原告申请再审,并且裁定确有错误的,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许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3)视为撤诉再起诉的例外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第六十一条   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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