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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0-22 浏览量:1189
行政诉讼一审过程中,被告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情形经常发生。被告行政机关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属于主动纠正错误,法院应当允许。但由于行政诉讼的核心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被告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可能对诉讼程序产生影响,须遵守一定的规则。具体而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因为被诉行政行为已属于诉讼,人民法院是诉讼活动的主持者,为了维护诉讼秩序的稳定、正常进行,被告行政机关有义务将改变后的行政行为告知人民法院。
(2)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3)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确认判决。
(4)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就不作为依法作出确认判决。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一条 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确认判决。
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就不作为依法作出确认判决。
· 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