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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0-22   浏览量:1097  
  

  行政诉讼一审过程中,被告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情形经常发生。被告行政机关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属于主动纠正错误,法院应当允许。但由于行政诉讼的核心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被告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可能对诉讼程序产生影响,须遵守一定的规则。具体而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因为被诉行政行为已属于诉讼,人民法院是诉讼活动的主持者,为了维护诉讼秩序的稳定、正常进行,被告行政机关有义务将改变后的行政行为告知人民法院。

  (2)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3)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确认判决。

  (4)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就不作为依法作出确认判决。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一条   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确认判决。

  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就不作为依法作出确认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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