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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当事人拒绝陈述的法律后果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0-22   浏览量:974  
  

  司法实践中,个别当事人将法庭当成发泄个人不满的舞台,不服从审判长指挥;个别当事人藐视法庭不举证不陈述,致使庭审无法进行等等,严重背离了行政诉讼的目的,损害了司法权威。目前,在行政诉讼领域,这种情况比较突出,必须依法予以遏制。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条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在庭审中明确拒绝陈述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陈述,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经法庭释明法律后果后仍不陈述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权利,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条   原告或者上诉人在庭审中明确拒绝陈述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陈述,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经法庭释明法律后果后仍不陈述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权利,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涉及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 行政诉讼调解的程序

· 行政诉讼调解应当遵循的原则

· 行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的案件范围

· 行政诉讼已经立案但因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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