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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0-20   浏览量:1154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七种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

  1.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构成这种妨害行政诉讼行为需要有三个特定条件:

  ⑴行为人是负有协助调查、执行义务的人。有义务协助调查的人主要是保存、管理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证书、病历、录像等证明材料的单位,以及掌握证据或者了解案情的个人等。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主要是掌管、持有、使用执行标的物的单位或者个人,例如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

  ⑵人民法院已经向其送达了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如果人民法院未以书面形式通知,行为人拒绝协助调查、执行则不构成妨害行政诉讼行为。例如人民法院仅以电话通知银行从行政机关账户内划拨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银行未协助执行,不构成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划拨存款或者扣留、提取收入的,应当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不办理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⑶有无故推诿、拒绝或者妨害调查、执行的行为。

  2.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证据指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证据对行政诉讼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缺乏关键证据,案件事实就无法查清。证明材料既包括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也包括证明与案件审理有关的事实、身份、资格等情况的材料。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属于典型的妨害行政诉讼行为。

  3.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指使他人作伪证是行为人教唆本无作伪证意图的人捏造事实、虚构情况,提供虚假证明的行为;贿买他人作伪证是指行为人以金钱、财物或其他利益收买他人提供伪证的行为;胁迫他人作伪证是指行为人用威胁和强迫的方式给他人以某种精神压力,使他人不得已而作伪证的行为;威胁、阻止证人作证是行为人用暴力或其他使证人利益受到直接或间接损害的方式以及设置种种障碍阻挠知情人作证的行为。

  4.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在执行程序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关财产,以保证判决、裁定的执行。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任何人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毁损。

  5.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实践中,行政机关为达到让原告撤诉的目的,采取欺骗、胁迫等种种非法手段,使得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撤诉。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原告的诉讼权利,而且不利于依法解决行政争议。

  6.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这类行为的主要目的是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使行政诉讼无法正常进行。实践中,有的当事人无理取闹,故意制造混乱,阻碍法庭审理,甚至冲击法庭,被称为“闹庭”。“闹庭”等行为严重损害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权威,必须予以制止和制裁。

  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与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这两种行为有所区别:

  (1)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所指向的对象不一定是具体工作人员,而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所指向的必须是具体的工作人员;

  (2)扰乱工作秩序的后果是使人民法院不能正常地开展审判工作或其他工作,而阻碍执行职务的后果是使工作人员难以或无法执行职务;

  (3)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行为通常表现为无理取闹、哄闹法庭、在法庭上高声喧哗等,而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则通常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实施;

  (4)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行为通常发生在法院办公所在地,而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则不一定在法院办公所在地。

  7.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这类行为主要是出于阻止调查和执行、打击报复等目的而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等有关的个人实施侵害。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处理

· 行政诉讼诉前保全的适用

· 行政诉讼保全的适用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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