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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及适用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0-20 浏览量:1096
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保证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和法院裁判的顺利执行,依法对有妨害行政诉讼秩序行为的人所采取的排除其妨害行为的强制手段。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人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强制措施,有的只能单独使用,有的可以合并使用。
(1)训诫。训诫是指以口头方式对有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人进行批评教育,指出其错误,并责令其不得再犯。训诫是人民法院对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情节较轻微的行为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在程序上一般单独适用,无须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2)责令具结悔过。责令具结悔过是指命令有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人向人民法院递交悔过书,以书面的方式承认自己的错误,保证不再犯同样错误。在程序上与训诫相同,一般也单独适用,无须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3)罚款。罚款是指命令有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属于对行为人财产的剥夺,适用于妨害行政诉讼行为情节较重的行为人。罚款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罚款金额在10000元以下,最高限额不能突破,具体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程度及后果确定。
(4)拘留。拘留属于对行为人一段时间内人身自由的剥夺,是人民法院对有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人采取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行政诉讼法》中规定拘留的最长期限是15日,具体拘留天数由人民法院视妨害行政诉讼的程度和后果来确定。
拘留必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拘留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三条对罚款、拘留的适用作了进一步规范: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对同一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发生新的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
此外,刑法对妨害诉讼构成犯罪的行为也规定了刑事责任。例如刑法第307条规定了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述罪的,从重处罚。第308条规定了打击报复证人罪: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09条规定了扰乱法庭秩序罪: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314条规定了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对有妨害行政诉讼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三条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对同一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发生新的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
·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