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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诉前保全的适用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0-19   浏览量:1067  
  

  诉前保全,是指起诉之前,对于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采取的保全措施。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人身权、财产权。《行政诉讼法》具体列举了其他合法权益的情形,将一些具体的社会保障权、知情权和公平竞争权纳入了调整范围。

  诉前保全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由于从起诉到法院受理需要一段时间,法律就有必要赋予利害关系人在情况紧急时,请求法院及时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对诉前保全的适用作了具体规定。

  (1)具有采取保全的必要性。所谓必要性,是指客观上存在着需要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的紧急情况,若等到法院受理诉讼后再采取保全,则为时已晚,将会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将来即使起诉、胜诉,其合法权益难以实现。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诉前保全发生在起诉之前,案件尚未进入诉讼程序,诉讼法律关系还未发生,法院不存在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前提条件,所以,只有在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后,法院才能够采取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不提出申请,法院则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不给予司法保护。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是在起诉前提出的,与诉讼中的保全相比,法院对是否存在保全的必要性更加难以把握。采取保全措施以后,利害关系人是否必然会向法院起诉,也还是个未知数。就算起诉了,利害关系人是否能胜诉也尚未确定。为了防止因保全发生错误,使被申请人一方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法律要求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4)诉前保全的的范围。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5)诉前保全的管辖。利害关系人应当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6)裁定与执行。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7)诉前保全的解除。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三十日届满,申请人还不起诉的,表明利害关系人不想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分歧,从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出发,此时,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涉及财产的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被申请人提供了充分有效的担保,就消除了将来生效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危险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8)当事人对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9)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十七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当事人对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七十八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涉及财产的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 行政诉讼先予执行的适用情形及程序

· 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及其例外

· 行政诉讼回避的情形、范围及程序

· 行政诉讼中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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