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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保全的适用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0-19 浏览量:1120
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必要时依职权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的一种强制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对诉讼保全的适用作了具体规定。
(1)适用时间。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
(2)适用案件。必须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
(3)原则上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依职权作出裁定。
(4)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是否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由人民法院视情况决定。人民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5)保全的的范围。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6)保全的管辖。当事人应当向受诉人民法院申请。
(7)裁定与执行。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8)保全的解除。涉及财产的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被申请人提供了充分有效的担保,就消除了将来生效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危险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9)救济程序。当事人对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10)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上述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对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七十八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涉及财产的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