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行政诉讼保全的适用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0-19   浏览量:1120  
  

  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必要时依职权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的一种强制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对诉讼保全的适用作了具体规定。

  (1)适用时间。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

  (2)适用案件。必须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

  (3)原则上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依职权作出裁定。

  (4)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是否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由人民法院视情况决定。人民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5)保全的的范围。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6)保全的管辖。当事人应当向受诉人民法院申请。

  (7)裁定与执行。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8)保全的解除。涉及财产的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被申请人提供了充分有效的担保,就消除了将来生效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危险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9)救济程序。当事人对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10)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上述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对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七十八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涉及财产的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 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及其例外

· 行政诉讼回避的情形、范围及程序

· 行政诉讼公开审理原则及其例外

· 行政诉讼中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207456 second(s) , 63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