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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先予执行的适用情形及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0-19   浏览量:1056  
  

  先予执行,又称为先行给付,是指人民法院在生效裁判确定之前裁定有给付义务的人,预先给付对方部分财物或者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制度。行政诉讼中的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因为原告一方生活急需,在作出判决前,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被告行政机关给付原告一定数额的款项或者特定物,并立即执行的法律制度。

  通常情况下,被告行政机关的给付义务应当由判决加以确定,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予以执行。但是行政诉讼需要经历一定时间。在这段时间里,个别原告例如依靠最低生活保障金生活的人,可能因为领不到最低生活保障金而影响到正常的生活和生产。为了使这部分原告在诉讼期间能够维持最起码的生活和生产,解决其燃眉之急,有必要在行政诉讼法中引入先予执行制度,于终审判决前让被告先行给付一定数额的款项或者财物,给予原告临时性救济。

  一、先予执行的适用情形

  由于先予执行是在尚未作出正式判决之前采取的临时救济措施,如果执行内容与日后判决不一致,且不能顺利执行回转,将会给被告行政机关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行政诉讼法有必要对能够适用先予执行的案件及其适用条件作出较为严格的限定。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适用先予执行的案件范围可分为四类:

  (1)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案件。抚恤金是指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因公牺牲或伤残人员,由民政部门依法对死者的家属或者伤残者本人发给的费用,是国家对上述因公死亡者的家属或者伤残者本人给予的必要的经济帮助。

  (2)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金案件。《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金,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口请求行政机关给予一定款物帮助的一种社会救助形式。

  (3)没有依法支付工伤社会保险金案件。工伤社会保险金是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请求依法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规定,因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多种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4)没有依法支付医疗社会保险金案件。医疗社会保险金是指参保人员依法请求行政机关支付的医疗救治方面的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先予执行应当同时满足两个要求:一是明确性要求,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是急迫性要求,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先予执行以原告的申请为前提,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是否先予执行。

  二、先予执行的救济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复议一次”,是指向作出先予执行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不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只是临时性救济措施,并不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最终判决,由原审人民法院复议更为便利,也不会对当事人权利造成严重影响。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应以一次为限。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是关于先予执行裁定与复议关系的规定。先予执行裁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关于先予执行的裁定,尤其是法院裁定行政机关先行给付的裁定,是为了避免严重影响原告生活而采取的临时性救济措施。为了让临时性救济措施及早发挥作用,特别规定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申请先予执行的程序

  先予执行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一般情况下,申请人无须就其申请提供担保,这是行政诉讼先予执行程序不同于民事诉讼的特点。对于符合先予执行案件范围和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先予执行并立即执行。对于不符合先予执行案件范围和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先予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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