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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回避的情形、范围及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0-19   浏览量:1217  
  

  回避,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因某种原因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法律规定,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当自动退出对本案的审理或者由当事人申请更换本案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规定回避制度的目的,一是避开可能不公正审理的嫌疑,使案件审理过程能够顺利进行,获得当事人更多的信任;二是避免审判人员和有关人员利用权力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进行不公正的裁判。

  1.回避的情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回避发生在以下两种场合:

  (1)审判人员和本案有利害关系。即本案的审理涉及审判人员自身的利益,如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在这种情况下,审判人员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2)对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如审判人员与本案当事人交往较深、关系密切等,在这种情况下,审判人员也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第七十五条进一步规定,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2.适用回避的人员范围。回避制度不仅适用于审判人员,而且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书记员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担负审判案件时的记录、文书和卷宗整理、证据保管等工作。翻译人员是人民法院委托或者指定从事案件翻译工作的人员。鉴定人是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进行鉴定活动,并向人民法院提出全面鉴定结论的人员。勘验人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或者指定的其他人员,对一定的事件进行勘验、检验的人员。

  3.回避申请的决定权。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这里的“其他人员”,主要是指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他们虽然不是法庭的组成人员,但是其工作直接受审判长的指挥和领导,所以他们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4.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程序。回避分为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两种。前者指符合法律规定的人员主动申请回避,后者指诉讼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回避。《行诉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程序。

  (1)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2)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对当事人提出的明显不属于法定回避事由的申请,法庭可以依法当庭驳回。

  司法实践中,个别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出于干扰法庭秩序、施加压力、延缓开庭等目的,随意提出回避申请。例如,有的当事人认为法院没有满足自己要求不能公正审判要求法院整体回避、有的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在法院释明后认为法院打压原告而要求审判人员回避等等,这些所谓的回避申请,明显不属于申请回避的正当情形,严重影响了法庭的正常秩序,有必要加以规制。因此《行诉解释》本条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明显不属于法定回避事由的申请,法庭可以依法当庭驳回。

  (3)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对当事人提出的明显不属于法定回避事由的申请,法庭可以依法当庭驳回。

  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七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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