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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公开审理原则及其例外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0-18   浏览量:1202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公开审判制度,《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了公开审理原则,这是公开审判制度的具体实施。根据本条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之外,所有行政案件的审理一律公开进行。但是,也有一些涉及商业秘密的行政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一、公开审理原则

  开庭审理根据是否向群众和社会公开,分为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所谓公开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行政案件的各种诉讼活动,除了合议庭评议之外,一律公开进行。不仅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还要对群众和社会公开。公开审理主要有两层含乂:一是行政案件的审理必须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二是行政案件的审判过程,包括审理过程和宣告判决的过程都应当允许群众旁听,并允许新闻记者对庭审过程作采访和报道,将案件向社会披露。

  为此,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将行政案件审理的相关信息予以公告,公告应当包括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开庭时间和地点,便于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二、法定不公开审理的例外情形

  在特殊情形下,公开审理可能会对当事人造成消极影响,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可能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因此,公开审理原则也存在以下几种法定例外情形:

  (1)涉及国家秘密的行政案件。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凡是涉及国家秘密的行政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以免国家秘密泄露,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

  (2)涉及个人隐私的行政案件。所谓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意为别人知晓和干预的秘密,主要包括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例如,行政案件中涉及到公民个人感情或者家庭私生活等不愿意公开信息的,应当不公开审理,避免因为案件审理给当事人带来消极后果,侵犯其合法的个人隐私权益。

  (3)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行政案件。如果是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的其他行政案件,也可以依法不公开审理。例如,《行政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公开审理与不公开审理是开庭审理时的两种审理形式,依法可以不开庭审理,也就无所谓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

  三、依申请不公开审理的例外情形

  有些特殊情形下,公开审理可能会对当事人造成消极影响,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一概由法律规定为不公开审理又可能造成范围过宽、难以界定。因此,《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依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例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公开审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也可以不公开审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公开审理可能会泄露这些信息,给当事人造成难以挽回的经济利益损失。随着当事人对技术情报等相关信息的保密意识日益增强,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应当允许当事人以案件涉及商业秘密为由申请不公开审理。但案件是否涉及商业秘密,应当由人民法院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案件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但需要注意,开庭审理情况下,即使是依法或者依申请不公开审理的行政案件,也仅仅是指不向群众和社会公开,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仍应公开。法院在不公开审理行政案件时,仍应传唤双方当事人并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诉讼,并应当保证宣判公开进行。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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