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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处理方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0-17 浏览量:1206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对人民法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案件的处理方式。即“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具体含义为:
(1)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2)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3)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法院,不能再被上一级法院指定审理该案件。下级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是明显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当事人而言,便难以相信其还能持公正立场审理该案,难以期望其能够作出公正的判决。因此,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