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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已经立案但因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0-17 浏览量:109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对虽然已经立案,但因确实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作了列举规定。驳回起诉并不是在立案阶段作出,而是由行政审判庭在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予以查明之后作出,体现了严肃性和慎重性,体现了对当事人行使陈述辩论权利的尊重。
(1)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2)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3)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4)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5)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6)重复起诉的;
(7)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8)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9)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
(10)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审理。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审理。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