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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已经立案但因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0-17   浏览量:109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对虽然已经立案,但因确实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作了列举规定。驳回起诉并不是在立案阶段作出,而是由行政审判庭在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予以查明之后作出,体现了严肃性和慎重性,体现了对当事人行使陈述辩论权利的尊重。

  (1)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2)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3)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4)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5)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6)重复起诉的;

  (7)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8)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9)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

  (10)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审理。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审理。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 行政诉讼起诉状的内容及起诉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 行政诉讼的起诉方式

· 行政诉讼起诉的条件

· 行政诉讼质证的主体、对象、方式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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