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鉴定意见的质证规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0-13 浏览量:123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鉴定意见的质证遵循以下规则:
1.当事人要求鉴定人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与证人必须出庭作证不同,鉴定人只有在当事人要求其出庭时,才负有出庭接受询问的义务。但如果鉴定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法庭准许,可以不出庭,由当事人对其书面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1)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
(2)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3)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
(4)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
(5)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2.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的规则。对于出庭接受询问的鉴定人,法庭应该核实其身份、与当事人及案件的关系,并告知鉴定人如实说明鉴定情况的法律义务和故意作虚假说明的法律责任。
3.当事人申请专业人员出庭进行说明。在鉴定意见的质证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对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当事人可以向法庭申请由专业人员出庭进行说明,法庭也可以通知专业人员出庭说明。必要时,法庭可以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对质。当事人对出庭的专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学历、资历等专业资格等有异议时,可以进行询问,由法庭决定其是否可以作为专业人员出庭。专业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的,鉴定人应当出庭。鉴定人因正当事由不能出庭的,经法庭准许,可以不出庭,由当事人对其书面鉴定结论进行质证。
鉴定人不能出庭的正当事由,参照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对于出庭接受询问的鉴定人,法庭应当核实其身份、与当事人及案件的关系,并告知鉴定人如实说明鉴定情况的法律义务和故意作虚假说明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当事人可以向法庭申请由专业人员出庭进行说明,法庭也可以通知专业人员出庭说明。必要时,法庭可以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对质。
当事人对出庭的专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学历、资历等专业资格等有异议的,可以进行询问。由法庭决定其是否可以作为专业人员出庭。
专业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