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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质证规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0-13   浏览量:118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条规定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质证规则:

  1.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由当事人出示证据,而且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庭准许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2)原件或者原物已经不存在,可以出示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一致的其他证据。

  2. 视听资料应当当庭播放或者显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十条 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庭准许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可以出示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一致的其他证据。

  视听资料应当当庭播放或者显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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