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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书证及其提供要求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0-07   浏览量:1092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者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文书。在行政诉讼中,书证是最普遍的证据。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相对人持有的各种证明书、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行政诉讼中,被告的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就是对案件有重要证明作用的书证。

  在行政诉讼中,书证可以直接证明案件的争议事实,经过公证的书证尤其如此。书证也是检验和印证其他证据是否真实的有利根据,因为书证是在诉讼前形成的,诉讼程序开始以后,由于诉讼各方在驱动下会有意思变化,作不真实的陈述或者前后矛盾的陈述,这种情况下,就可以根据书证对不真实陈述进行甄别。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如无特殊情况,应当提供书证原件(书证原件包括原本、正本和副本)。原本是文书制作人最初制作的文书,它是正本和副本的最初源流;正本是照原文全文抄录印制并对外具有与原本同一效力的文件;副本是照原文全文抄录和复印但不具有正本效力的文件。

  (2)提供书证原件确有困难的,经向法庭书面说明理由后,可以提供经法庭或者其他有权部门核对无异的复制件,复制件包括影印本、抄录本或者节录本。

  (3)提供由其他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保管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保管部门的印章,并由复制人在复制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4)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5)被告提供的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二)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三)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四)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行政诉讼代理律师的调查权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的查阅、复制案件材料权

· 行政诉讼委托代理人的范围、条件及委托程序

· 行政诉讼法定代理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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