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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定代理人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0-05   浏览量:1069  
  

  行政诉讼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行使诉讼代理权,代替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行政诉讼的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权的取得既不是来自当事人的委托,也不是来自法院的指示,而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诉讼行为能力是以自己行为实现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在诉讼活动中,法定代理人的行为视为当事人的行为,与当事人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换言之,法定代理人是全权代理人,在诉讼中可以为一般的诉讼行为,也可以处分被代理人的实体权利。

  法定代理一般适用于精神病人、未成年人和其他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行政诉讼原告和第三人,而不适用于被告行政机关。只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才可以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由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关系密切的其他家属、朋友、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员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

  法定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权的取得是基于法律所规定的监护关系,因此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身份证明书,以证明自己的身份及与被代理人的监护关系。法定代理人可因被代理人具有或恢复了诉讼行为能力(如在诉讼过程中,被代理的未成年人成为成年人)和案件审理终结等原因而丧失其代理资格。

  法定代理人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是其对被代理人和社会应尽的义务。因此,法定代理人不能推诿代理责任。如果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定代理人,可能会出现互相推诿的情况。为了保障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保护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行政诉讼法》第三十条同时规定,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条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 行政诉讼代表人制度

· 行政诉讼之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

· 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确认

· 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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